线路机具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姓名/单位名称)
乙方(承租人):(姓名/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线路机具租赁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
1.1 租赁设备:
甲方同意将以下设备出租给乙方使用和经营: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数量):
1.2 设备状况:
甲方保证所出租设备完好无损,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1.3 设备保养:
乙方将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如设备因乙方不当使用或保养不善导致损坏,乙方负责全部维修费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2.2 续租:
如乙方需继续租用设备,应提前(天数)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新的租赁期限及租金。
第三条 租金支付
3.1 租金: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租金金额):
支付方式:(如先付后用、先用后付)
3.2支付时间:
乙方应在租金到期日前(天数)支付租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应付租金的(违约金比例)。
4.2 提前解约:
乙方提前解约需提前(天数)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剩余租金的(违约金比例)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保险责任
5.1 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对所租设备进行保险保全。如设备遭受任何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或事故,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六条 过户与转租
6.1 过户: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设备过户给他人。
6.2 转租: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设备转租给他人。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7.1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署、生效、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7.2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终止其它一切书面和口头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