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进行广告制作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项目内容
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设计、制作、发行广告宣传材料等相关工作,具体项目内容详见附件《广告制作项目清单》。
1.2 乙方对项目的执行具有独立自主的权利,但应在工作范围内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和需求。
二、费用与支付
2.1 乙方为完成广告制作服务向甲方提供的费用为人民币(数字)元(¥000.00)。
2.2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乙方30%的合同总费用作为项目启动费用,剩余部分按项目进度及验收情况分期支付。
2.3 乙方提供发票后,甲方应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相应款项。
三、工期与交付
3.1 双方约定的广告制作服务工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数字)个工作日。
3.2 乙方应在约定的工期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广告制作任务,并提交甲方审核。
3.3 甲方审核无误后,乙方将制作完成的广告宣传材料交付给甲方,并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的责任即告完成。
四、保密条款
4.1 双方应对彼此提供的商业机密和机密信息做出保密承诺,并不得将其披露给第三方。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不得使用对方商业机密和机密信息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广告制作任务或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或解决问题,并根据情况要求相应的赔偿。
5.2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或未按时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中止广告制作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六、争议解决
6.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工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