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具店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一家渔具店,并愿意将渔具店部分设备和用品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品
1.1 甲方同意将以下渔具店设备和用品出租给乙方使用:
(列出具体设备和用品的名称及数量)
1.2 乙方应按时按量将租赁物品归还给甲方,并保持租赁物品的完好无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起至(时间)止。
2.2 如乙方需要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天数)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三条 租金
3.1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列明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3.2 乙方应按时按量支付租金,逾期未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保证金
4.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保证金(金额)。
4.2 保证金将作为租赁期间的物品损坏、遗失等费用的赔偿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品损坏或遗失,甲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并要求乙方另行补缴。
4.3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应将未使用的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乙方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品或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6.2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恶劣天气等情况。
第七条 合同解除
7.1 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解除。
7.2 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列明违约、破产、解散等情况)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效力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应依法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本条可根据特殊情况添加其他约定内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